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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档赏析

珍档赏析(八十三):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发布日期:2023-11-24 15:10    作者:蒲红英

档案名称: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收藏单位:天水市档案馆

内容赏析: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开始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颁布时间比1954年宪法还要早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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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任务。为了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用立法的方式实现了妇女自上而下的彻底的大解放。

1950年《婚姻法》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其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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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婚姻法》不仅体现出党对妇女儿童的特殊关爱,也是党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扛起了“破旧立新”的新中国法律拓荒者的重任。1950年《婚姻法》的实施,对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婚姻质量等,都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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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档案馆馆藏1950年《婚姻法》由人民出版社出版,新华书店发行。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于1950年4月30日签署的《中央人民政府令》、《婚姻法》全文、1950年4月13日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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