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宗第1-2-119卷只有两件材料,都是时任甘肃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詹世光给第二分院首席检察官杜荫溥的训令,内容和当年西和县绅学商界代表状告县长周服之贪赃枉法纵役殃民案有关。材料虽然不多,但传达出的社会信息还是很丰富的,值得介绍一下。
民国22年,在辛亥革命以后甘肃的历史上,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年份。此前一年多,发生了著名的“雷马事变”,其间各种政治力量纷纷登场,南京国民政府在甘肃的权威一度岌岌可危。陇东南一带,先有川军黄隐部入甘,打跑为害一方的马廷贤,接着陕西国民军又赶走了川军。为了防止甘肃落入西北军势力范围,这年初,蒋介石派邵力子来甘肃主政。邵是国民党中央执委,曾任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秘书长。以身份如此重要的人物出任甘肃省政府主席,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对甘肃的重视,也开启了结束民国以来甘肃军阀割据、政令不一、土匪横行、民不聊生局面的历史进程。与此相应的是,蒋介石的嫡系部队胡宗南第一师两万余人在这一年进驻天水,并且开办了中央军校西北训练班.邵力子到任后,在邓宝珊等人协助下,大力提倡禁种鸦片,推行军民分治,通令各驻甘部队不得干预地方行政司法,召开军事长官会议动员各部队裁军等等。尽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措施并未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由此开始,甘肃的政治渐渐走上了轨道,社会进入一个相对安定的发展时期,邵先生为此所做出的开创性贡献,应该为甘肃人民所铭记。
本卷所收的第一件材料是甘肃省高等法院检察处第47号训令,签署日期为民国32年元月31日。首席检察官詹世光在训令中说:“据西和县绅学商界代表方世揆等声诉,该县县长周服之贪赃枉法,草菅人命,恳依法惩办等情,具状到处。除批示‘状悉。准予遴员查明核办。唯该代表等以行政状纸陈诉前来,于章不合,仰即另补司法诉状以凭更换为要。此批。即发’外,合亟令仰该首席检察官澈查明确,加具切结呈复前来,以凭核审。切切此令!”可以看出,省高院对方世揆等人的诉状很重视,而对行政状纸和司法诉状形式差别的强调,也折射出对司法独立理念的坚持。
但是,在当时的中国,司法独立对老百姓来说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告状,就是向官府告。如果要告的对象本身就是官员,则只能向比他级别更高的官府告。至于法院,在老百姓看来,不过是官府衙门的一部分,甚至有时候还不如其它衙门管用。行政诉状和司法诉状,在老百姓看来,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西和县的民众,在向省高等法院呈递诉状的同时,也向省政府递上了状子,控告县长周服之“贪赃枉法纵役殃民”,恳请澈查严办,这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谓群众信访。在民1-2-243卷档案中,收入了一份由方世揆、杨文华、赵寿山三人领衔、“三十里难民三万有奇人数过多无处署名”的写给甘肃高等法院的控告信的抄件,末尾宣称“周服之事实俱在,国法不泯。岂能任尔豺狼,暗无天日!此次倘不撤任法办,当即拍电中央及各使馆宣布罪状”,情绪相当激烈,估计给省政府的信也应该大同小异。甘肃省政府接到这封“群众来信”后,没有交法院处理,而是批给省民政厅去查办,同时将周服之免去县长职务,调省任职。正好当时设立的禁烟委员会归民政厅管理,水梓等九大委员分别负责巡查一方,民政厅便让“南路查禁烟苗委员刘焕青便道澈查”。刘焕青接到指令,随即着手展开调查,结果发现西和县民众的控告确实事出有因,不是空穴来风。刘焕青的调查报告列举了周服之县长的九大问题,归纳起来,大约是五个方面:
一是用人失察,导致弊端丛生.报告说:“西和县府委员品类不齐。稍知自爱者固属有之,其来自田间初入公门之人,一经下乡即不免张牙舞爪,上下其手”。报告指名道姓列举了一些政府人员假公济私,收受贿赂,借故勒索甚至于杀人灭口的事例,指出“人言啧啧,周县长竟失觉察”。
二是冗员充斥,加重了百姓负担。报告中描述:“西和地小款重,征收手续又极复杂。粮石取于里总,亩款收诸区长,兵站责成团总。以十三里总、十二区长、十余团总之多,附带若干催头,若干村长庄头,若干区长团丁,再加县府委员所带之班差警察,各部委员所带之勤务马夫,彼此利用,互相假借。多经一人之手,多受一层剥削。结果小民之脂膏已竭,公家之所收无几。在环境几成积重难返之局,在县长实难辞疏于防范之咎。近来该县人士咸谓人民所出杂费较正款已多数倍,众口一词,无可讳言”。
三是横征暴敛,贪婪无度。报告提到,“西和提款委员纷至沓来。周县长难于应付之故,曾将各部提款分拨各区自行催提。其于轻重缓急之间,往往有变本加厉之举。近虽自元月起将各部委员毅然调回,然民众所受之亏累亦已深矣!”尤其可恶的是,县府人员自有薪俸,但周县长为了多占公家便宜,“将县府每日所需之面柴及马匹草料尽取之于兵站”,结果自然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因为兵站的一切都是从老百姓手中征来的。为了说明周县长的贪婪,报告还举出了一个事例:“西和有水磨四百余座。(民国)21年之磨帖经牟、石两任各验一次,民已不堪其苦。周县长未将此项陋规革除,仍复派员查验,每座收洋五元至八元不等。一年三次(收费),贻人口实”。
四是司法黑暗,民众蒙冤受屈,求告无门。报告中举出了几件冤案:其一、“张耀德、张志德之被押,据说与前教育局长田制井之被杀迹涉嫌疑。去岁八月间堂讯一次,经刘满堂之证明,参以杜世英之供词,张耀德兄弟几于无可辩诉。唯刘满堂等之供状虽在,人已释放;杜世英之供词粘卷,近复向张志德致函道歉,声明供词非伊亲笔,手章非伊所刻。疑云疑雨,殊难捉摸”。其二、“一年以前,因有土匪杀委员蔡某之事,队长杨元竟推波助澜,教唆成讼,将‘莫须有’三字驾祸于六十余岁之席义押解到县,一堂未讯,吓毙狱中”。其三、“海头下团总余光祖曾被扇子会囚禁数月。县委员李非挟招待不周之嫌,并欲代余思孝谋夺其团总位置,遂诬余光祖以通扇子会之名,将伊及其弟余光前收押在狱,四月未讯”。
五是狱政混乱,草菅人命。报告指出,“西和警察组织不良,各队看守房舍暗而狭,班管周继祖又系初生之犊,照例需索。无论民刑案件,统囚一室,积压不理。虐待固所不免,而押毙脱逃之事亦复层见迭出”。上面提到的席义就是死于狱中,而张耀德则越狱出逃。
刘焕青的报告在历数了周县长的问题之后,总结说:要之,地方多事,应设法省事,不宜滋事;差徭繁重,应极力节财,不宜伤财。周县长初膺民社,头脑崭新,其处心积虑,未始不欲日求治理。徒以环境支配,所用非人,以致措置失当,弊窦丛生。本人之精力已竭,民众之痛苦未解,此亦极困心衡虑之遭矣!
从这语气看,刘焕青本意是想尽量为周服之开脱一些责任。但是,一方面是民怨汹汹,一方面是证据凿凿,周县长无论如何都难辞其咎。省民政厅接到刘焕青的报告后,立刻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报告一起上报省政府。和刘焕青报告的温和措辞相比,民政厅的处理意见显得非常严厉:查该卸(任)县长周服之贿买(卖)队长,冤押无辜;查验磨帖,从中渔利。又复擅用兵站粮秣,增重民累;故纵委员差役,贪赃妄为。既经查系实情,殊属违法渎职。虽经调省,未便稍事宽容。拟请依照《公务员惩戒法》第3条、第4条、第12条之规定,先行停职二年,再函送高等法院依法惩办,以肃政纪而儆效尤。
对民政厅提出的处理意见,省政府批示很简单:“呈悉。案径提交本府省务会议议决,交法院依法办理”。按照省政府的批示,民政厅把案件移交给了省高院,高院又发给第二分院要求“迅予侦查依法办理”,这才有了我们现在看到的詹世光首席检察官的两份训令。到此为止,信访案件变成了司法案件,行政查处变成了依法审理,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转型,就这样很艰难地向前迈出了一小步。
周服之案在第二分院审理的情况,随后的案卷中保存着部分材料,但最后的判决结果不得而知。我在网上搜索了一下,也没有发现任何有关民国时期西和县长周服之的信息。倒是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年代中期甘肃省工商联委员的名单中,有一个叫周服之的,但不能肯定就是同一个人。大胆猜测一下,如果周果然被判了几年徒刑,则出狱后弃政从商也不是没有可能。不过,我们其实无须作任何猜测。对我们有意义的,就是这个案件所反映出的当年西和――扩而大之,其实也是整个陇东南地区――的社会面貌。我们由此可以知道,建设现代法治的进程,其实从那个时候就已经开启了。只是这个进程太过缓慢,以致于我们今天,仍然处在这个漫长的进程之中。
可以一说的是,那个领衔上访的绅学商界代表方世揆,在西和现代史上是值得大书一笔的人物。方世揆出身书香门第,早年曾在新疆参与辛亥革命活动。民国初年回到家乡,协助其长兄办教育,卓有贡献于桑梓。发生本文所说的事件之前,曾一度被地方士绅推举代理县长,后来长期担任西和第五区区长,颇有政声。新中国成立后,还当选为第一届县人民代表。他有一个孙子曾是家父的同事,任教于西和县中学,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和颇有些名气的老师。有一点蹊跷的是,在随后的一卷档案中可以看到,当甘肃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审理这个案子时,方世揆断然否定自己曾参与上书状告周服之县长,不肯到庭作证,宣称他本人从来没有在诉状上签过名,是有人冒用了他的名义,并为此出具了甘结.如果真是如此,那么,究竟是谁利用他的名义组织策划了这次信访事件,恐怕就是一个永远的谜了.历史无法重复,如果没有一些文字或者实物承载的信息留存下来,一旦当事人作古,真相就会永远地堙灭在时光的尘埃中.档案之所以珍贵,其价值也就在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