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有关落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保障职工休假权利。凡符合享受带薪休假条件的职工,都应正常安排休假。
二、按职工工龄核准带薪休假期限。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带薪休假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各科室依据全年工作情况,提出科室休假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办公室综合制定全馆人员休假安排意见,全年按计划执行。公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不论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职工当年未休假的,应享受假期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在次年1月份安排。
四、在当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带薪休假:(一)上年底考核不称职(不合格);(二)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三)病假累计超过30天;(四)事、病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已休假,事、病假及旷工天数达到上述规定的,翌年不再休假。
五、休假报批程序。参照休假计划,本人根据所享受休假天数和计划安排时间,在休假前一周,书面提出休假申请,经科长同意后,由科室分管领导审批,报办公室备案登记,正式执行休假。
六、特殊情况的处理。单位遇有重大或紧急事务,需要召回正在休假人员的,休假人员应当按照馆里要求,终止休假,按时返回上班,所欠休假在事后按天数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