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档案馆制定单位到期档案移交进馆计划。
二、预移交档案的单位、部门、企业提出档案进馆书面申请,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移交单位规范名称,全宗号;
2、移交案卷年限范围、起止卷(件)号;
3、移交案卷详细数量(卷、件数);
4、移交案卷类别(文书档案、照片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工程档案等);
三、档案馆工作人员到预移交单位检查预验,内容包括:
1、档案分类方案是否符合单位及相关规定;
2、档案是否按照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各级各类档案馆收
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整理;
3、档案装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进馆档案全宗是否完整。
四、移交单位将应移交的档案及文件级或案卷级卷内文件纸质目录打印装订成册移送档案馆。
五、档案馆进行审核。
六、验收合格,档案馆接收人员与移交单位工作人员双方签字盖章办理档案进馆移交手续。
七、验收不合格,征求预移交单位意见,若入驻市档案馆档案集中整理室,由档案馆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培训重新进行归档整理,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移交进馆手续;若带回原单位,在相关专业指导人员指导下重新进行规范归档整理,整理完毕重新申请进馆,验收合格后再办理移交进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