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馆查阅开放档案资料,须持单位正式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查阅档案、资料情况登记表》,注明查阅的范围、内容、利用的目的,然后自行查阅本馆编制的开放档案目录,检出所需档案,由工作人员调档。
二、查阅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档案(如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须提交查档报告,经市委、市政府主持机关工作的领导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进行。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或涉密的档案,须经档案馆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领导或上级主管领导机关审查批准。
三、利用者查阅档案只限在阅览室进行,查阅档案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查阅完毕后及时归还工作人员验收,档案原件一律不得携出馆外。
四、利用开放档案时,必须妥善保管和保护,不得损坏、污染、撕毁、勾划、涂改、拆卷、抽取,不得转借,不得翻印、翻拍。查阅室内严禁吸烟,阅览桌上禁放水杯、墨水等物。
五、利用者如需要复制开放档案时,可向工作人员提出复制申请,经请示同意后由我馆提供复制服务。需要开据档案证明的由接待人员开据。
六、大量、系统地利用档案、资料进行编史修志、专题研究工作时,须事先将上级批准的编修方案或研究计划送本馆一份,以便做好利用前的准备工作。
七、本馆所藏档案、资料原则上只限于在馆内查阅利用,不得外借。
八、利用者需本人亲自来馆办理复制开放档案手续,如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复制开放档案手续的,可由委托人向我馆提供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代为办理。
九、利用档案须填写查(借)阅登记簿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
十、从本馆复制的档案,未经本馆同意,不得再行复制扩散,否则,本馆有权依法追究责任。